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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后,能再次申请仲裁吗?
2021年9月区先生到A建筑公司项目部工作,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,项目完工后双方就工资结算发生争议。12月区先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,要求裁决A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。
仲裁委受理后,12月6日,在办理过程中,区先生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,向仲裁委请求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。仲裁委同意了区先生撤回仲裁申请。
2022年1月,区先生撤回仲裁申请后,在规定履行期限内A建筑公司未履行协议。因此区先生以同样的事实理由、同样的仲裁请求再次提起仲裁,要求裁决A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区先生的工资。
处理结果:
仲裁委再次受理了该案,后通过调解,该建筑公司当场支付了拖欠区先生的工资。
评析
本案中,区先生的行为符合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,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。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,仲裁会应当受理。因此,仲裁委再次受理了区先生的仲裁申请,并进行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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